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ღ◈★◈,维护网络交易秩序ღ◈★◈,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ღ◈★◈,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ღ◈★◈,根据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ღ◈★◈,制定本办法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ღ◈★◈,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ღ◈★◈,适用本办法ღ◈★◈。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ღ◈★◈,应当遵循自愿ღ◈★◈、平等ღ◈★◈、公平ღ◈★◈、诚信原则ღ◈★◈,遵守法律ღ◈★◈、法规ღ◈★◈、规章和商业道德ღ◈★◈、公序良俗ღ◈★◈,公平参与市场竞争ღ◈★◈,认真履行法定义务ღ◈★◈,积极承担主体责任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ღ◈★◈。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ღ◈★◈、网络交易行业组织ღ◈★◈、消费者组织ღ◈★◈、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ღ◈★◈,推动完善多元参与ღ◈★◈、有效协同ღ◈★◈、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ღ◈★◈。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ღ◈★◈,是指组织ღ◈★◈、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ღ◈★◈、法人和非法人组织ღ◈★◈,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ღ◈★◈、平台内经营者ღ◈★◈、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ღ◈★◈。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ღ◈★◈,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ღ◈★◈、交易撮合ღ◈★◈、信息发布等服务ღ◈★◈,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ღ◈★◈。
网络社交ღ◈★◈、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ღ◈★◈、商品浏览ღ◈★◈、订单生成ღ◈★◈、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ღ◈★◈,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ღ◈★◈。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ღ◈★◈,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ღ◈★◈。
第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ღ◈★◈、法规ღ◈★◈、国务院决定的规定ღ◈★◈,从事无证无照经营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ღ◈★◈,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ღ◈★◈。
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ღ◈★◈、洗涤ღ◈★◈、缝纫ღ◈★◈、理发ღ◈★◈、搬家ღ◈★◈、配制钥匙ღ◈★◈、管道疏通ღ◈★◈、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ღ◈★◈。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ღ◈★◈,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ღ◈★◈。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ღ◈★◈,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ღ◈★◈。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ღ◈★◈,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ღ◈★◈。
第九条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ღ◈★◈,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ღ◈★◈,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ღ◈★◈,其住所所在地的县ღ◈★◈、自治县ღ◈★◈、不设区的市ღ◈★◈、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ღ◈★◈。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ღ◈★◈,应当一并登记ღ◈★◈。
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ღ◈★◈,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ღ◈★◈。
第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ღ◈★◈、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ღ◈★◈,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ღ◈★◈、行政法规禁止交易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ღ◈★◈,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ღ◈★◈。
第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ღ◈★◈,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ღ◈★◈。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ღ◈★◈,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台服暗黑3ღ◈★◈。
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ღ◈★◈,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ღ◈★◈:
(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ღ◈★◈、名称ღ◈★◈、企业类型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ღ◈★◈、住所ღ◈★◈、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ღ◈★◈;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ღ◈★◈、名称ღ◈★◈、经营者姓名ღ◈★◈、经营场所ღ◈★◈、组成形式等信息ღ◈★◈;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ღ◈★◈、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ღ◈★◈、名称ღ◈★◈、法定代表人ღ◈★◈、住所ღ◈★◈、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ღ◈★◈,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ღ◈★◈、联系方式等信息ღ◈★◈,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ღ◈★◈:
(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体育直播ღ◈★◈,ღ◈★◈,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ღ◈★◈;
第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ღ◈★◈、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ღ◈★◈,应当遵循合法韦德体育bevictorღ◈★◈,ღ◈★◈、正当ღ◈★◈、必要的原则ღ◈★◈,明示收集ღ◈★◈、使用信息的目的ღ◈★◈、方式和范围ღ◈★◈,并经消费者同意ღ◈★◈。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ღ◈★◈、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ღ◈★◈,应当公开其收集ღ◈★◈、使用规则ღ◈★◈,不得违反法律ღ◈★◈、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ღ◈★◈、使用信息ღ◈★◈。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ღ◈★◈、默认授权ღ◈★◈、与其他授权捆绑ღ◈★◈、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ღ◈★◈,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ღ◈★◈、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ღ◈★◈。收集ღ◈★◈、使用个人生物特征ღ◈★◈、医疗健康ღ◈★◈、金融账户ღ◈★◈、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ღ◈★◈,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ღ◈★◈。
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ღ◈★◈,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ღ◈★◈,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ღ◈★◈,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ღ◈★◈。
第十四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ღ◈★◈,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ღ◈★◈,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ღ◈★◈。
第十五条消费者评价中包含法律ღ◈★◈、行政法规ღ◈★◈、规章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ღ◈★◈,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ღ◈★◈。
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韦德官方网站ღ◈★◈,ღ◈★◈,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ღ◈★◈,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ღ◈★◈、简便ღ◈★◈、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ღ◈★◈。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ღ◈★◈,应当立即停止发送ღ◈★◈,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ღ◈★◈。
第十七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ღ◈★◈,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ღ◈★◈。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ღ◈★◈,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ღ◈★◈,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ღ◈★◈。
第十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ღ◈★◈、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ღ◈★◈,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ღ◈★◈、自动续费等日期前ღ◈★◈,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ღ◈★◈,由消费者自主选择ღ◈★◈。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ღ◈★◈、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ღ◈★◈,在服务期间内ღ◈★◈,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ღ◈★◈、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ღ◈★◈,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ღ◈★◈。
第十九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ღ◈★◈、真实ღ◈★◈、准确ღ◈★◈、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ღ◈★◈。
第二十条通过网络社交ღ◈★◈、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ღ◈★◈,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ღ◈★◈、售后服务等信息ღ◈★◈,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ღ◈★◈。
第二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ღ◈★◈、通知ღ◈★◈、声明等的ღ◈★◈,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ღ◈★◈,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ღ◈★◈,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ღ◈★◈: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ღ◈★◈、重作ღ◈★◈、更换ღ◈★◈、退货ღ◈★◈、补足商品数量ღ◈★◈、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ღ◈★◈、赔偿损失等责任ღ◈★◈;
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ღ◈★◈,提供特定时段ღ◈★◈、特定品类ღ◈★◈、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ღ◈★◈、销量BETVLCTOR伟德ღ◈★◈、销售额等数据信息ღ◈★◈。
第二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ღ◈★◈,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ღ◈★◈,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ღ◈★◈,并采取合理ღ◈★◈、必要ღ◈★◈、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ღ◈★◈。
第二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ღ◈★◈、地址ღ◈★◈、联系方式ღ◈★◈、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伟德appღ◈★◈。ღ◈★◈,进行核验ღ◈★◈、登记ღ◈★◈,建立登记档案ღ◈★◈,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ღ◈★◈,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ღ◈★◈,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下列身份信息ღ◈★◈:
(一)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台服暗黑3ღ◈★◈、实际经营地址ღ◈★◈、联系方式ღ◈★◈、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ღ◈★◈;
(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ღ◈★◈、身份证件号码伟德官网ღ◈★◈。ღ◈★◈、实际经营地址ღ◈★◈、联系方式ღ◈★◈、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ღ◈★◈、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ღ◈★◈;其中ღ◈★◈,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特别标示台服暗黑3ღ◈★◈。
第二十六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ღ◈★◈。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ღ◈★◈,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ღ◈★◈,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ღ◈★◈,完成更新公示ღ◈★◈。
第二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ღ◈★◈,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ღ◈★◈。
第二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ღ◈★◈,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ღ◈★◈,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ღ◈★◈、完整地阅览和下载ღ◈★◈。
第二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ღ◈★◈、法规ღ◈★◈、规章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台服暗黑3ღ◈★◈,违背公序良俗的ღ◈★◈,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ღ◈★◈,保存有关记录ღ◈★◈,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
第三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ღ◈★◈、法规ღ◈★◈、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ღ◈★◈、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ღ◈★◈,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ღ◈★◈,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BETVLCTOR伟德ღ◈★◈、违法行为ღ◈★◈、处理措施等信息ღ◈★◈。警示ღ◈★◈、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ღ◈★◈。
第三十一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ღ◈★◈;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ღ◈★◈,支付记录BETVLCTOR伟德ღ◈★◈、物流快递ღ◈★◈、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ღ◈★◈。法律ღ◈★◈、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ღ◈★◈,依照其规定ღ◈★◈。
第三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ღ◈★◈,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ღ◈★◈、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ღ◈★◈,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ღ◈★◈。具体包括ღ◈★◈:
(一)通过搜索降权ღ◈★◈、下架商品ღ◈★◈、限制经营ღ◈★◈、屏蔽店铺ღ◈★◈、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ღ◈★◈,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ღ◈★◈,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ღ◈★◈,及时将掌握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与其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ღ◈★◈。
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ღ◈★◈、案件调查ღ◈★◈、事故处置ღ◈★◈、缺陷消费品召回ღ◈★◈、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ღ◈★◈,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ღ◈★◈,商品或者服务信息ღ◈★◈,支付记录ღ◈★◈、物流快递ღ◈★◈、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ღ◈★◈,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ღ◈★◈。
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ღ◈★◈、支付结算ღ◈★◈、物流快递ღ◈★◈、网络接入ღ◈★◈、服务器托管ღ◈★◈、虚拟主机ღ◈★◈、云服务ღ◈★◈、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提供者)ღ◈★◈,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ღ◈★◈,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ღ◈★◈。法律ღ◈★◈、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ღ◈★◈,依照其规定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ღ◈★◈,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台服暗黑3ღ◈★◈、其他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ღ◈★◈、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BETVLCTOR伟德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ღ◈★◈,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BETVLCTOR伟德ღ◈★◈。
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ღ◈★◈,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BETVLCTOR伟德ღ◈★◈、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ღ◈★◈。
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BETVLCTOR伟德ღ◈★◈,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ღ◈★◈、备案ღ◈★◈、行政许可ღ◈★◈、抽查检查结果ღ◈★◈、行政处罚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ღ◈★◈。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ღ◈★◈。
前款规定的信息还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ღ◈★◈、网络搜索引擎ღ◈★◈、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途径公示ღ◈★◈。
第三十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ღ◈★◈,扰乱或者可能扰乱网络交易秩序ღ◈★◈,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ღ◈★◈,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ღ◈★◈。
第四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ღ◈★◈,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逾期不改正的ღ◈★◈,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四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ღ◈★◈、第十三条ღ◈★◈、第十六条ღ◈★◈、第十八条第二款ღ◈★◈,法律ღ◈★◈、行政法规有规定的ღ◈★◈,依照其规定ღ◈★◈;法律ღ◈★◈、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ღ◈★◈。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ღ◈★◈。
第四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ღ◈★◈、第二十三条ღ◈★◈,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ღ◈★◈。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ღ◈★◈。
第四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伟德平台ღ◈★◈,ღ◈★◈。
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ღ◈★◈。
第四十五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ღ◈★◈,法律ღ◈★◈、行政法规有规定的ღ◈★◈,依照其规定ღ◈★◈;法律ღ◈★◈、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逾期不改正的ღ◈★◈,处一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四十六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逾期不改正的ღ◈★◈,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四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ღ◈★◈、第二十五条第二款ღ◈★◈、第三十一条ღ◈★◈,不履行法定核验ღ◈★◈、登记义务BETVLCTOR伟德ღ◈★◈,有关信息报送义务ღ◈★◈,商品和服务信息ღ◈★◈、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ღ◈★◈。
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ღ◈★◈、第二十八条ღ◈★◈、第三十条的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逾期不改正的ღ◈★◈,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四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ღ◈★◈,法律ღ◈★◈、行政法规有规定的ღ◈★◈,依照其规定ღ◈★◈;法律ღ◈★◈、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ღ◈★◈,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五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ღ◈★◈。
第五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ღ◈★◈,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ღ◈★◈,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ღ◈★◈,依法承担民事责任ღ◈★◈。
第五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ღ◈★◈、财产安全的要求ღ◈★◈,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ღ◈★◈,未采取必要措施的ღ◈★◈,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ღ◈★◈,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ღ◈★◈,造成消费者损害的ღ◈★◈,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ღ◈★◈。
第五十三条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ღ◈★◈,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ღ◈★◈、信息ღ◈★◈,或者提供虚假材料ღ◈★◈、信息ღ◈★◈,或者隐匿ღ◈★◈、销毁ღ◈★◈、转移证据ღ◈★◈,或者有其他拒绝ღ◈★◈、阻碍监管执法行为ღ◈★◈,法律ღ◈★◈、行政法规ღ◈★◈、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有规定的ღ◈★◈,依照其规定ღ◈★◈;法律ღ◈★◈、行政法规ღ◈★◈、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ღ◈★◈,玩忽职守ღ◈★◈、滥用职权ღ◈★◈、徇私舞弊ღ◈★◈,或者泄露ღ◈★◈、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ღ◈★◈、隐私和商业秘密的ღ◈★◈,依法追究法律责任ღ◈★◈。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ღ◈★◈。2014年1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ღ◈★◈。

沪公网安备31010502006633号